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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新华社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的亮相,意味着中国新一轮“房产税试点”正式启动。
而上一轮房产税试点,已经要追溯到10年前了,当时的上海、重庆进入到了房产税的试点范围。

在这个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新一轮房产税试点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第一条强调了征税对象:包括居住用和非居住用,但宅基地暂时不征收,纳税人是“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很显然,除了“宅基地不用缴纳房产税”,“小产权房和公房”可能也不用缴纳房产税,毕竟小产权房和公房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中特别强调“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而国务院在1986年9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说明以下几类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第四条就说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需要缴纳,这说明个人名下的“商业办公自用房”可能也不纳入本次房产税试点。
所以这一次新的房产税试点,应该有四类房产可能不会征收:
其一是“农村宅基地住房”;其二是“小产权房”;其三是“城市公房”;其四是个人名下的“商业办公自用房”。
第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这个第二条中,决定由国务院制定“房产税试点具体办法”,但是具体实施细则是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这说明房产税依然是属于“地方税”,由各个地方政府来征收,这说明房产税不会“跨城征收”,而是房产属地征收原则。
比如海南的房产不会纳入深圳的房产税征收范围,计算征收面积的时候,依然是各地独立核算,而不是合计核算。
这次决定特别强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这可能也说明了,还是以属地征收标准为主。
第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一条重点说是如何选择“试点地区”,要求国务院要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来确定试点地区。
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不稳定的地方,就不要考虑试点了,房产税的试点选择要“积极稳妥”。
从这个角度上看,一线城市及二线城市进入“试点地区”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是深圳,应该是基本确定的对象。
目前上海、重庆已经试点十年了,这一次估计深圳广州杭州等城市的可能性比较高。
海南是否进入试点,目前看依然存在疑虑。
另外从这段话的意思看,房产税征收的税率和免征面积可能不会太夸张,毕竟还是要统筹考虑“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所以这一次的试点对楼市的影响不会太大。
第四,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最后这一点则是说明“房地税立法”正式出台可能还要在5年后,试点先行,立法再跟上,说明房产税要实现真正的立法,可能还需要五年的时间。
也就是说房产税法,至少要到十五五期间才能出台了。
综上所述,这次全国人大的决定下发,估计很快国务院就会下发“房产税试点方案”,具体哪些城市进入新一轮的试点很快就会亮相了。
但从这个决定看,我们依然可以看出,试点方案依然会比较“温柔”:
第一,四种房产可能不会进入征收范围。
第二,全国房产不会联网累计征收。
第三,试点税率不会太高。
第四,房产税立法时间要到五年后。
因此对于全国楼市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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