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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看到几篇关于土地改革的论文,这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此前对土改的认识。初高中那会儿学1950-1952年土地改革时,只看书上说土改意义极其重大,但好像又不是很理解。而我最近看了这些论文,感觉教材上有点过高估计土改的意义了。那些论文指出了一些土改存在的问题和影响的有限性。所以就想说几个改变我认识的论点,主要是经济方面。如果你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兴趣,我在最后面注明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包括对土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研究和反思。
先简单介绍一下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是新中国为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从1950年6月起在新解放区进行的一场大规模的土地运动,至1952年年底基本完成。根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教材上说,土地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在土地制度上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斗争取得胜利的历史性标志。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及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但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第一,中国共产党高估了乡村社会的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程度。就是说那时候地主和农民的矛盾并不大,因为地主占的地实际上不多。当时指导土改实践的百分比是毛主席1933年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估计的: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70-80%,占据乡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总共只拥20-30%的土地。地主用地租剥削农农民,所以农民恨死地主了。但是根据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并不是那样。长期从事农业经济史研究的章有义先生对抗战前全国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是,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60%,中、贫农占有土地的40-50%。据史建云辑录的资料,全国平均计算,自耕农和佃农比例在1930年分别为71.3%、28.7%,在1935年分别为69.3%、30.7%。也就是说受到地租剥削的农民并不多。
第二,土改的经济诉求和政治期许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最终的结果是经济让位于政治。土改仅是改变了所有者结构,变成农民土地所有。归根到底它依旧是土地私有制,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雇工、土地兼并和出租等。在中共的理论体系中,无论是土地出租还是雇工经营,都是典型的剥削行为。废除剥削,正是中共推动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所在。经济诉求和政治期许之间也就产生了矛盾。因此,“经济”的土改实际上有其限度,一旦这种限度超出政治许可的范畴,对土改的再调整便不可避免。1951年启动的互助合作,就是对土改确立的经济秩序的突破。之后是农村合作社、农民公社......
第三,土改以阶级斗争方式对农村财富的再分配,影响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如东北经济上升比较快的农民,就普遍苦恼“发了财有啥用”而生产消极,认为够吃够喝就行了。华北地区的富裕中农也因为不知道“继续发展往哪里去”而不再有向上发展的动力。湖南省9个调查乡的上中农也不愿将增加的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江西农村的新老富农,同样产生了“得过且过”的思想。这实际上都是对“再土改”的忧虑。
第四,土改真的极大解放了生产力吗?不一定。土改后经济发展是不假的,但是真的就是土改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建国后稳定的农村社会形式吗。这个是要打问号的,正如有研究者指出,中共虽然在土改斗争中强调了“翻身生产”的逻辑,但农民由“翻身”到“生产”的转换,并非是一个逻辑自洽的过程。这说明既往的土改经济史研究,可能过高估计了土改对农村生产发展的影响。
总的来说,土改的经济意义虽不可低估,但也不能高估,是有讨论的空间的。借用梅利克谢托夫在《苏联学者对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的新阶段》一文结尾处的一句话:“接受新的看法并不意味着是对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某种贬低或低估,这样做只不过是为了正确理解农民土地问题在中国革命发展进程中的客观地位(和很重要的、在许多方面甚至是决定性的地位)。”
文献参考:
梅利克谢托夫:《苏联学者对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的新阶段》,载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局编译处编:《国外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译文集》第1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6年3月),《毛泽东选集》一卷本
李里峰:《经济的“土改”与政治的“土改”——关于土地改革历史意义的再思考》,《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
黄道炫:《政治文化视野下的心灵史》,《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1期
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
满永:《土地改革研究的再思考:从经济政治到社会文化》,《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 2022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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